摘要:犯罪成因是犯罪研究的重点所在。目前理论界具备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成因学说包含权力寻租说﹑市场经济因素说﹑人性成因说与法律规范欠缺说,这四种具备代表性的学说都在一定量上说明了职务犯罪产生是什么原因,但都不够系统全方位。本文运用纵向因果关系的剖析办法,通过梳理职务犯罪发生的过程,查找到其深层次是什么原因过度集中的权力对稀缺资源的配置。这种本质是什么原因只不过为公职职员进行犯罪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要完成从犯罪动机到犯罪行为的转化,还需要审察和判断各种犯罪机会。对于职务犯罪成因的剖析应当是立足于社会个体的人,因此还有必要对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及其变化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
关键字:职务犯罪;权力集中;犯罪机会;犯罪心理。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获得反职务犯罪斗争的胜利,达到全方位遏制、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需要将“知彼”作为一个基础的首要条件。现象层面的认识总是是经验,而本质的认识却是理性的。运用因果关系的剖析办法,通过表层的、现象的剖析找出隐藏在深层和背后是什么原因,理性地认识职务犯罪的实质和内在规律[1](P3)。
1、职务犯罪成因学说的介绍及评析。
现在学术界关于职务犯罪成因具备代表性的学说有不少,笔者仅就以下四种具备代表性的学说进行介绍和评析。
(一)权力寻租说。权力寻租定义是西方经济学中一个讲解特定腐败现象的要紧理论。该理论觉得握有公共权力的人在权力没办法得到有效制约的社会背景下,借用各种规范漏洞,借助手中所学会的政治权力对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非正常的干涉或管制谋取自己经济利益。权力寻租,削弱了政治权力的服务属性,把公权力变成了私人的牟利工具,是“一种纯粹的财富转移行为”,本身只不过转移并消耗很多社会资源却不可以产生任何社会财富,是一个典型的零和游戏———这就意味着,权力寻租,本质上就是一种官对民的掠夺行为,不但紧急破坏了现代社会所信奉的公平与正义原则,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官民矛盾,破坏了社会稳定。权力寻租所带来的利益,成为权力腐败的原动力,但这种学说仅对权钱买卖型职务犯罪的剖析十分深刻,而对权钱买卖型以外的职务犯罪则没办法予以讲解。
(二)市场经济因素说。该说的倡导者觉得,市场经济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作为目的,使得一些人为了谋取巨额利益,不惜借助公共权力和政治原则作资本,从而陷入职务犯罪的深渊。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一旦有适合的价值,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价值,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价值,它就敢践踏所有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价值,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2](P839)而对于当今的职务犯罪人来讲,又何止300%的价值呢,他们的一张审批条就能换来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价值,这类都不需要资本的投入,仅需权力的运作即可。这种学说在肯定意义上说明了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诱发了职务犯罪,这是客观事实。但,它将职务犯罪的成因完全归责于市场经济是很片面的。
譬如国内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是职务犯罪的第一个高发期,当时紧急的腐败形势推进着国内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和拓展“三反、五反”运动。这就说明市场经济并不势必致使职务犯罪,相反地,成熟健全的市场经济可以有益于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人性成因说。该说的倡导者指出,在一个国度或社会里,假如把人性定位为“中性”,那样它会十分重视教育,由于一张白纸可画最漂亮的图画;假如把人性定位为“善”,则是人治的依托,好的人性会促进大家为社会服务;假如把人性定位为“恶”,那就会完善法律和规范,预防人性的释放和蔓延[3](785)。国内古时候不同学派对于人性有不一样的理解,儒、法兼具的思想家荀子,在针对儒家的“性善”说的基础上提出了“性恶”说,觉得人的本性是“恶”的,而“善”则是后天人为的结果,人的自然属性就是自利性。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根基“经济人”学说,也恰好印证了这种人性的基本属性。多数人当学会权力而又没约束时出于本性会产生逐利性,以致腐败亵渎职责。该学说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人性,把人性与人类社会及其管理密切联系起来,认识问题较为深刻。但这种学说的负面影响是可能成为替犯罪人开脱罪责或者进行辩解的理论依据,而忽略公职职员个人素养和品行对于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用途。
(四)法律规范欠缺说。该学说觉得,国内现在的法律规范仍然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变化需要,存在立法的漏洞和相互不协调的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管理行为和市场行为未能准时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一些权力集中部门成为部分职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灰色空间”。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肯定的冲突和不协调,致使监管空挡和实行空挡,也为有关职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推行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法律和规范因为得不到应有些尊重和实行,在特定背景下成为“虚设”,没办法有效地发挥用途[1](P38)。法制的欠缺为职务犯罪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某种可能性和条件,但它只不过海量缘由中的一种。这几年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两院都在不断针对职务犯罪“主体特殊性”、“方法隐蔽性”、“形式自动化”、“数目多、数额大、职务高”等多样化的特点颁布密集的立法和司法讲解,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统计的数据,各级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案件25912件,判处罪犯26226人,同比分别上升0.06%和1.94%。这说明,倘若经过立法者的努力,有关的规范安排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这一规范的实践仍然存在问题,这就足以说明立法变革可能根本没触及那些实质性的深层问题[4](P3)。
上述四种具备代表性的学说都在一定量上说明了职务犯罪产生是什么原因,但都不够系统全方位。职务犯罪是一种深刻而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应当将这类学说结合起来认识,剖析它们在职务犯罪中产生有哪些用途和性质,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对职务犯罪成因有一个全方位而深刻的认识。
2、职务犯罪成因的理性剖析。
职务犯罪的成因具备多元性和复杂性,是各种原因相互用途而形成的一个系统。笔者试图通过梳理职务犯罪的发生过程,洞悉行为最深层次的发生机理,从而揭示职务犯罪的本质缘由是过度集中的权力对稀缺资源的配置。但单纯的权力集中并不是直接致使犯罪的发生,还需要存在一个犯罪机会和犯罪心理的问题。
(一)职务犯罪本质缘由剖析。
人的需要是无限的,而任何资源都可能是稀缺的。
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只能把资源用于某一目的而不可以用于其它目的,因此需要在海量的目的与作用与功效中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从古到今天,资源有种种配置方法,如刚开始的“习惯”,与后来的排队、抓阄等。但在理论界,依据资源配置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型型:一种是市场配置,即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法,强调效率和优胜劣汰的角逐机制,是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及公共选择学派等所推崇的资源配置方法;另外一种是政府配置,即政府发挥对资源宏观调配有哪些用途来进行配置,总是采取管制、许可、配额、指标、投标等方法,它是由凯恩斯针对1929年经济危机提出的,主要强调政府干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后来为愈加多的国家与政府所使用,成为其加大宏观调控的有力理论依据。
在国内,政府主要从事三种资源配置工作:第一种是部分自然资源。如《中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是集体所有些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借助,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法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种是铁路、公路、土地等准自然资源,这类资源本质上还是自然资源,只不过物质结构、形态与组合方法发生了变化。第三种是社会资源。它是在自然资源基础上形成的,主要以公共产权的形式出现,如职位职位资源、教育资源、司法资源、医疗卫生资源、银行贷款资源、信息资源等等,具体配置方法有用权、许可权、配额、指标等。前两种资源具备自然垄断、产权很难界定等特点,市场很难对其进行有效配置;而社会资源具备复杂性,总是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理所当然的承担起三种资源的配置功能。
国内在计划经济年代,稀缺资源配置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的方法与计划分配的方法进行。权力产生于计划,哪个学会了计划,哪个就学会了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稀缺资源的配置还不可以完全由市场来进行,国家为了保证经济的健康进步和社会稳定,总是需要运用计划等行政方法对稀缺资源进行配置[5](P93)。因此学会稀缺资源配置权力的国家公职职员客观上就有了充足的职务犯罪机会。因为对这类稀缺资源的需要永远存在,围绕这类资源产生的供应求购矛盾很难在短期内得到解决,势必会有人不惜通过包含行贿在内的非法方法来获得这类资源,在一对一的腐败买卖中,需要一方永远存在[6](P78)。
国家公职职员学会稀缺资源配置的权力,又可以称为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的产生是公民权利冲突的产物,源于人民的让渡和授权,实质上是一种权利。权利有五个要点,第一要点就是利益,即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因为利在其中。同样,公共权力也是某一主体为了肯定的利益,通过肯定的方法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的能力或资格,换句话就是,公共权力本身就有逐利性,每一个公共权力机关也都有我们的私利,而部门利益和客观理性决定了它们都有扩大公共管制和公共服务的倾向。由于公共权力越大,公权部门聚集的资源也就越多,就越有益于公权的扩张以至于形成权力的集中垄断,如此势必致使职务犯罪的发生。比如现在国内职务犯罪多发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如金融、国企、海关、教育、医药、建筑、司法、交通等,特别是建筑范围的职务犯罪极为突出。经过剖析,可以发现建筑范围中职务犯罪的高发部门主要包含:土地征用与审批部门、建筑工程招标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国有房产开发公司、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子拆迁部门等,这类部门的一同特征就是学会稀缺的土地资源、权力高度集中,它们成为了制造职务犯罪的温床。同理,越是有权的公职职员将会获得更多的权力,越是没权力的人仅有些一点权力也将会失去,这个道理就非常不错地说明了“一把手犯罪”的问题。现在,国内的党政机关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运用结果使得各项权力向居于核心地位的“一把手”集中,“办事一张纸,烧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就是最好的素描。事实上不少一把手不只集中了决策权、实行权,而且非常重要的是集中了监督权,决策之后怎么样实行全由其进行监督[1](P38)。在不受限制和监督的状况下,任何被授与这种集中权力的人,即便是世界上最棒的人,也会促进他的心态偏离正常轨道。
(二)职务犯罪机会剖析。
虽然这种对稀缺资源配置的权力是职务犯罪发生的本质缘由,但它毕竟只不过为公职职员犯罪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因为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固有些困难程度,并不是每一位具备犯罪动机的公职职员都可能完成犯罪动机到犯罪行为的转变,如此就涉及到了犯罪机会的问题。现在,国内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弹性的管理规范与规范在推行和运行过程中的缺点,为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机会。这类机会主要存在于:
第一,规范弹性过大,导致公职职员凭着规范授与的合法裁量权和政策法规的模糊性,攫取非法裁量权、推行职务犯罪[7](P36)。比如,国内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犯罪情节并没一个定量的需要,何为情节较轻、哪种状况是是情节恶劣,只能凭着审判职员的主观判断;第二,就是在情节较轻刑罚档,也没进一步明确到底何种状况应当判三年,何种状况应当判十年,在何种状况下才应当取上下限之间的某一值,因此具体的刑罚由审判职员自由裁量。审判职员这种过度的自由裁量权直接致使了:一方面,三年刑和十年刑之间的巨大差别,足以使被告及其家属不惜通过行贿法官来降低刑罚的痛苦;其次,从审判职员的角度看,从7、八年的刑罚降到4、五年也并不是是一件难事,由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本身就相当模糊,给他们的权力寻租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空间。这个例子就说明了规定本身的弹性过大就会为学会稀缺资源的公职职员进行职务犯罪创造规范条件。因此有学者觉得,严密的规范在抑制腐败动机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公职职员的职业操守。
第二,权力运行的封闭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
权力本身具备封闭性的倾向,掌权的公职职员总是倾向于自主地行使我们的权力,而排斥别人的干涉与监督。在规范健全的国家,权力的运行要遭到严格的程序限制;但,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公共权力常常过多地干涉资源在市场上的配置,从而使得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不平衡性、不公开性等进一步扩大到社会、政治等范围。因此,为了防止决策和实行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与不可预测性,权力被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并采取广泛的保密手段,如此就使得大家没办法事先对有关决策进行有效地评价。这样一来,社会公众也就非常难对职务犯罪在重大决策中所起有哪些用途进行监督和防范了[8](P210)。
第三,权力监督的低效能势必诱发职务犯罪。国家为了杜绝职务犯罪,针对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设置了监督规范,客观上也发挥了一些用途。但长期以来,国内政治和经济体制的特征,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以行政权为核心并处于突出的地位,而监督权处于弱势的地位[1](P192)。一方面,监督机构分是不一样的部门管辖,导致监督权过于分散、不利于形成合力;其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国内现在实行的是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行、内部监督优位的监督规范,只有当内部监督无效时,外部监督方能介入,这就使得外部监督没办法针对犯罪行为做出迅速的反应,从而为职务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提供了规范基础。
(三)职务犯罪心理剖析。
职务犯罪的成因剖析应立足于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围绕这一中心,大家也应当对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及其变化进行分析。犯罪心理是职务犯罪的内在动因,是一个包含动机、理念、激情、合理判断等内容的复合体。概括一下,致使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主要包含:
第一,对权力顶礼膜拜、讲究特权而致使的错误心理。悠久的专制官僚制已经塑造了一种奇特的政治文化、政治心理,每人都不满于专制官僚制的腐败滥权,但每人又好像都向往着获得这种不受约束的权力[9](P6)。因为恐惧权力的威力、羡慕权力带来的利益,一些人自然就形成了对权力的顶礼膜拜,坚信权力可以带来的特权,并比较容易地将手中的公共权力等同于特权,从而自觉得大权在握、高人一等。这类人讲排场而不讲节俭、讲面子而不讲原则、讲私情而不讲规矩,结果玩弄权术,将权力据为我们的专有资源,靠权吃饭、靠权谋利[1](P193)。
第二,因社会不好的风气而致使的失衡心理。因为社会分配规范的不合理,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拉大,奢华生活的魅惑不断加强,少数公职职员产生了心理失落感和自卑感,结果生活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倾斜,他们片面强调自我、盲目攀比,只比报酬不比责任、只比获得不比奉献、只比享受不比付出,对物质的占有欲望与日俱增,把手中的权力变异为捞钱工具。因为心理失衡,一些人把职务犯罪当成对我们的补偿,而且这种心理具备肯定的常见性。如“59岁现象”中,一些老干部觉得自己工作几十年,立刻就要退休走下权力职位,眼看周围的人都富起来了,而我们的生活还相当艰苦,临近退休大捞一把,结果晚节不保。
第三,因职务犯罪查处风险小而致使的侥幸心理。
进行职务犯罪的公职职员大多在单位担任肯定的职务、学会部分权力、社会关系广泛且推行犯罪后有较强的对抗查处能力,犯罪分子周围存在的“人情关系网”
也可以对其起到保护用途;有的地方和部门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出发,对职务犯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庇护和放纵了犯罪行为;有的国家机关员工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为保住本人和本单位的所谓政绩,不想把本单位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而是用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10](P253)。这类现象给犯罪分子一种负面的心理暗示,在错误相信自己能侥幸过关的状况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3、结语。
犯罪成因是犯罪研究的重点所在。理性地剖析职务犯罪发生的机理,查找深层次是什么原因、审察和判断各种犯罪机会、分析犯罪心理成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性工作。
英国剑桥大学阿克顿教授觉得:“权力致使腐败,绝对的权力致使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针对权力致使腐败提出了“要预防滥用权力,就需要以权力约束权力”,那样约束权力的权力是不是也会致使腐败呢?因此有人提出假如要根除腐败,只须消灭公共权力就能。
但,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公共权力是由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组成的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权力。当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出现时,就意味着公共权力出现了,国家就产生了;当社会进步到无需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而以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时,国家也就消亡了。这样来看,假如国家存在,公共权力就不会消失,也就是公职职员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权力不会消失,权力一旦过度集中,就大概成为一种腐败的力量。
尽管大家没办法通过废除所有些公共权力来彻底铲除职务犯罪的机会,但可以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行使方法来提升犯罪的门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消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犯罪机会以使公职职员很难滥权。消除犯罪机会的首要条件条件是发现犯罪机会。但无论是发现还是消除犯罪机会,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
第一,职务犯罪的行业性和系统性特征较为突出,不同范围的犯罪机会存在非常大差别,因此有着不一样的成因和解决方法;第二,犯罪机会并非静态的,而是在不断地进步变化,并且每一次规范变迁都会使犯罪机会的形式和内容发生相应的变化[6](P82);第三,犯罪机会不少源于规范的缺点,而公职职员的个人创造,更使犯罪机会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因此,犯罪机会的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发现和预防都绝不是易事。
针对可能出现的犯罪心理,党和国家所采取的要紧手段,就是加大对公职职员的思想教育,预防其思想堕落。此外,还采取了强化干部的守法意识、推行警示教育等手段。它们从正反两方面来净化公职职员的思想、提升他们廉洁奉公的自觉性,获得了肯定的效果。但,这类从外部发力的举措,其用途是极其有限的,由于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变化是一个相当微妙的内部过程。对于外部的影响,每一个人都有个人的需要、理解、判断,这类教育和警示未必肯定提升公职职员的思想认识水平。除此之外,不好的的社会环境与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等情形对于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也有着不可忽略的负面用途,这类原因绝大部分不是大家可以控制、预测的,因而也就没办法有效预防。
通过上述对职务犯罪成因的理性剖析,大家可以了解与职务犯罪的斗争注定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苦战,任何期望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都是不符合实质的,这场战斗将时刻考验大家的智商、毅力和勇气。
参考文献。
[1]刘晞春。职务犯罪的实证剖析与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唐保银。职务犯罪成因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4]陈瑞华。论法学研究办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唐元高:论职务犯罪的机制预防[A]。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C]。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6]程文浩:国内腐败预防工作的策略选择[A]。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研究报告[C]。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7]赵秉志,魏昌东。“寻租型”职务犯罪的衍生机理和控制对策[J]。人民检察,2008,(3)。
[8]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9]吴钩。隐权力[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
[10]段绍卿。对渎职犯罪发现难的考虑[A]。顾军。职务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